(一) 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国务院、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;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组织起草本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实施;
(二) 协调、联系市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,负责组织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,指导各县(市)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;
(三)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,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貌标准、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;
(四) 行使规划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;
(五) 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;
(六)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;
(七)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,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,向城市水体排放、倾倒固体、液体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;
(八)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;
(九)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辆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;
(十) 行使建成区城市河道管理方面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;
(十一)履行上述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;
(十二)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,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;
(十三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